经修订的《商船(安全)(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)规例》(第413H章)已于2019年3月1日实施。香港借《商船(安全)(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)规例》(第413H章)实施有关运输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的规定。世界各地的所有香港注册船舶,以及驶经香港水域的其他船舶,但凡正在运输散装或有包装的危险货物,以及有包装的海洋污染物,均须遵从该等规定。有关详情,请参阅有关法例。如有任何疑问,请联络海事处危险货物小组职员,方法如下:
电话: | (852)2852 491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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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真: | (852)2815 8596 |
电邮: | pfdg@mardep.gov.hk |